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TC28:简称“信标委”)的分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E-Learning Technology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简称 CELTSC。本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推广与维护教育信息化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信标委和有关教育部门提出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负责组织制定我国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研发规划,构建标准化体系框架,提出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根据信标委批准的计划,组织教育信息化技术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推广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划与要求,组织教育信息化技术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推广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组织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复审建议。
第八条 为宣传和推广相关标准应用提供服务,包括标准化业务咨询、标准用户培训等,并指导标准化产品认证工作。
第九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参与国际标准研制工作,组织专家对国际标准提案的表决,提出我国的教育信息化国际标准提案,审查相关国际标准的中文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开展与标准相关的学术活动,包括与国际相关标准组织建立并保持联系,组织标准专家参与国际相关学术活动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并在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条 对于应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价等工作中,承担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应用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标委会可开展面向社会的延伸服务,接受有关行业主管单位、省、市、团体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有关教育信息化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传、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标委会由国内具备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委员3人,副秘书长3人,委员若干。需要时可聘请在相关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3人担任标委会顾问。
第十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员由信标委委派。委员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不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应由两位现任委员推荐。标委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十四条 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5年。每五年进行一次换届。
第十五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定期参加标委会工作会议,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以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解除聘任,另行聘任其他专家。
第十六条 标委会设单位委员。 在与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社会团体中,对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有兴趣、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由标委会审查批准。 单位委员应选派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工作的核心人员作为代表,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应设在有能力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该单位受标委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标委会建立标准制定工作小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组组长一般由标委会委员担任,任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组长负有协调项目关系、监督组内项目工作进程以及检查成果质量的责任。组长如不能履行责任,秘书处有权利协调,或在必要的情况下重新认定其他委员担任该工作组组长。
第二十条 标委会的工作程序以及相应的内部工作标准,由标委会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并定期公开。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工作的资助;
(2)开展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研究相关费用;
(4)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二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是非法人技术组织,不向技术委员会委员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权、解释权归标委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标委会通过后执行。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
2026 年1月10日